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申请条件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办理材料
1、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2、上年度财务报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纳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3088121
办理流程
1、企业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递交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相关资料;2、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进行核实审批;3、企业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申请批复。
表格/附件